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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房产现实中存在被占用的情形 能否强迫收屋?

发布时间:2019-05-18 01:17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不交吉法拍屋”能否强迫收屋?

  近期,有关广深两地房屋断供被法拍的报道沸沸扬扬,尤其是不交吉“法拍屋”在易手后新业主到底有没有权清场收屋,引起社会热议。广州市最新一宗判决与以往判决大相径庭,12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宣布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该院再审,似乎又为不交吉“法拍屋”带来一线生机。

  除了涉及经济纠纷的房屋外,沦为“银主盘”的“法拍屋”在被银行申请拍卖前,往往都经历过 “自救”程序,不少业主是在“断担挑”之前就想急售房屋,可惜最后未果而上拍卖场。近日记者在多个板块了解了房屋急售的情况,合富置业、中原地产经纪向记者透露,目前热门板块急售房屋不算多,一般是置换型业主比较急于出售房屋,他们往往是“一降到位”,比同类型盘源要低10%~15%。此外,有中介“趁你病攞你命”,对业主提供所谓“增值服务”,处处要求业主支付费用。

  对于不交吉“法拍屋”,法律界人士有何意见?对于急售房屋,买家又该如何辨别是真降价还是假摔?中介网站的排序,到底有什么讲究?

  据记者查询相关法律判决,早在2018年3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交吉”房屋案件(2017)粤01民终23741号,判决:撤销原判决,竞拍人有权要求前业主腾出房屋。不过,2018年11月12日,同样是“不交吉”房屋案件(2018)粤01民终1777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竞拍人无权要求前业主腾出不交吉”房屋。

  对此,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娜认为,“不交吉”是粤语地区常用的房地产交易术语,指交易的房产现实中存在被占用的情形。他们认为在实际案件中应该区分“不交吉”的具体实情是什么,不是所有的不交吉房屋拍卖都是错误和应该被指责的。比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你拍下的房产在事前已经有人承租的情况下,他人的承租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她研究了本次引起争议的案件,发现该案的房产不交吉竟是单纯的因为原业主本人不愿腾出房产。她认为这既是违背了一般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竞拍人在拍得房产后,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该案已经进入再审,再审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2月4日的《情况通报》一并表明了“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杨金娜律师表示,法院拍卖的房产成交后,因复杂的社会、政策、法律等原因,有时不能及时交付给买受人。比如,一些无收入的独户老人,应该加强福利机构以救济。但一些“老赖”常常以“唯一住房”、“年老体衰”、“体弱多病”、“儿女年幼需要照顾”等理由拒不交房,情理不能逾越法理,更何况这些故意违法的“伪情理”。她和其他法律界人士都在期待再审结果。(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