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让醉酒朋友送自己,结果车祸身亡
发布时间:2023-09-04 19:19来源: 未知明知朋友喝了酒
却还是坚持要其送自己上班
最终发生严重事故......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6日23时许,戴某饮酒后驾驶本人所有的无号牌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搭乘柳某(搭乘时柳某明知戴某饮酒)。
由于戴某驾驶车辆措施不当,导致与道路右侧花坛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戴某受伤、柳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栗县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戴某的乙醇含量为151.04mg/100mL(醉酒) ,柳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上栗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
柳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及其妻子皮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戴某认为,事发后已经赔偿3万元,在柳某搭乘之前明确表示自己喝了酒,但柳某坚持要自己送其去上班的地方。搭载柳某系友情关系,并未收取费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皮某认为,事故侵权人非本人,侵权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且事发前已经多次要求离婚,2023年3月,双方已经调解自愿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柳某妻子认为,事故发生在戴某与皮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皮某应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按照责任赔偿侵权人近亲属由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皮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驾驶车辆的驾驶人戴某系本案侵权人,此次事故发生时皮某虽然系戴某配偶,但皮某无法预测及控制机动车肇事发生,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因皮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且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次事故发生时皮某和戴某系夫妻关系和案涉摩托车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戴某的个人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侵权之债系戴某个人侵权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即皮某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戴某醉酒及在案的手机微信截图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当日柳某明知戴某饮酒。法院认定柳某和戴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20%、80%。
综上,法院判决:戴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柳某家属合计964581.76。 法院判决后,双方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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