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健康 > 生活保健 >

贫困患者有十种行为不予报销

发布时间:2019-05-20 16:13来源: 网络整理

  我省出台健康脱贫综合医保“负面清单”贫困患者有十种行为不予报销

  记者5月15日从省医保局获悉,我省日前制定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负面清单,详细列出20种不予报销的行为,明确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涉及医疗机构的十条负面清单包括:医疗机构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患者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诊治条件而截留患者住院而产生的费用;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发生的费用,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医嘱外滥用药发生的费用;诱导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到药房或门诊购药的费用 (医保部门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而产生的费用;将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支付的费用;将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串换成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或者冒用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身份产生的医药费用;使用临床实验类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用;其他违反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兜底保障规定产生的医药费用。

  如果贫困患者涉及以下十种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将由自己承担:在非协议或暂停协议医药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用(急诊急救除外);符合出院标准或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条件,拒不出院或转诊产生的医药费用;患者经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后,符合转普通病房继续治疗的,因患者或家属不愿意转科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入住特需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等产生的医药费用;膳食费、交通费(含救护车费)、生活护理费和其他特需医疗服务费;患者个人或家属自行要求的医药服务产生的费用;基本医保规定的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等产生的费用;其他违反贫困人口综合医保兜底保障管理规定产生的医药费用。

  省医保局表示,设置负面清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引导、明确边界,不是设置障碍、降低待遇。各地要做好健康脱贫“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改造升级,确保结算服务不停顿、执行政策不走样,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医疗服务,引导贫困人口合理有序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