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0 07:28来源: 网络整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
2019年8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为了顺应机构改革后的变动,落实房屋征收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体制,决定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机构名称、职责调整等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县(市)、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房产、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市或者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