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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

发布时间:2019-06-29 21:20来源: 网络整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滁州经开区财政局、园区主管部门、苏滁产业园财政局、园区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滁州市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6日 




《滁州市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民生,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财政设立“滁州市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市直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扩面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2018—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县市区及两园区财政补贴由县市财政及两园区财政负责兑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管理和分配。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申请财政补贴情况的审查、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牵头对县市区和两个园区完成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补贴标准:

1、2017年1月1日以后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缴存职工人数达到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含),申报补贴时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补贴,按单位缴存额(不包括个人缴存部分)的50%给予补贴,其中:属于引进人才的(指各级各地认定的引进人才),每人每月最高补贴150元,其他每人每月最高补贴50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期限:

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补贴期定为3年,即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符合补贴条件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原则上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财政补贴。

第八条申报资料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申报表(一份原件);

2、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清册(一份原件);

3、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4、年度职工工资花名册(应与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名册一致);

5、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统计表);

6、引进人才认定资料(复印件)。

第九条 补贴兑付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报补贴。

2、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补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人社部门共同复审,主要进行逻辑性审核。

3、公示。企业补贴申请通过审核的,由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或信箱。

4、支付。企业补贴申请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支付额度不得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专项资金总额。当年预算已经安排,年内尚有结余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收回预算;年内预算不足支付的,在下年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补贴,不得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否则一经查实,将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取消该公司以后年度申请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取得补贴的企业,对补贴资金需专项核算,只能用于冲减企业已列入成本的缴存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