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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炸弹”隐患!150多个“黑气瓶”被藏进货

发布时间:2023-09-28 15:18来源: 未知

广东省中山市

坦洲镇消防救援大队与相关部门

联合端掉2个大型 “黑气”储存窝点

现场查获156个“黑气瓶”

更可怕的是

其中有120个是满气的

9月21日17时,坦洲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阜社区三围街附近发现一集装箱内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立即联系镇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经调查,当事人邓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在某工业园厂房内租用多个集装箱作为液化石油气瓶储存点,并对外出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该厂房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且周边都是工业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及时消除隐患,执法人员迅速将液化石油气瓶转移至安全区域。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中。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不得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必须与居民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且场所内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

相关规范要求

还须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应急君提示

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瓶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一旦发现应及时举报

切忌贪图便宜使用来路不明的液化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