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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后概不退还?无锡已有商家被罚!

发布时间:2023-09-28 14:57来源: 未知

消费者付款预订摄影套餐后

因故无法拍摄想退款

商家却以“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还”的“店规”拒绝

这样的“店规”合法吗?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崇安寺分局

近日受理该投诉举报后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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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请求遭拒

只因一条“店规”

7月中旬,市民小秦(化名)准备拍摄一套写真集。在挑选摄影机构时,她发现,城区一家摄影机构在某网络平台推出了多个团购套餐,看起来很优惠,便到店内咨询。当天,在店员的推荐下,她选中了一份售价3000元的摄影套餐,并按店方要求支付了1000元预约金。

次日,小秦考虑到,接下来的生活计划可能与拍摄时间有冲突,向商家提出退款。没想到,对方一口回绝,理由是,小秦在付款时,双方签订了预约单,其中明确“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

对此,小秦无法接受,在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事宜未果后,拨打12315投诉,同时举报商家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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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暗藏不公平条款

“霸道商家”被罚

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崇安寺分局受理该投诉、举报后,赶至涉事摄影机构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机构主要以签订预约单的形式,与消费者确定摄影消费合同。该预约单中有“摄影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转让及更改他用……”等内容。

但是,对于上述内容,该店并未以单独告知或者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商家:

该店在接单后,需要对接拍摄场地、摄影师等,消费者取消订单,会给门店造成场地租赁及人员等经济损失,为了图省事、降低成本,才在预约单中设置了“付款不予退还”的“店规”。

执法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对于因消费者在不同阶段取消订单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可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而不应设置“不予退款”的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经查,自今年7月至案发,涉事商家与消费者共签订了39份上述涉案预约单。案发当日,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使用了上述涉案预约单。

处罚结果

鉴于商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其违法时间不长、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案发后主动整改等情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

这也是《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自今年7月1日施行以来

梁溪区适用新规查办的“第一案”。

【以案说法】

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以及经营者如何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等,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将罚款上限提升至10万元 ,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执法人员提醒: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规范制订合同内容,公平、合理、明确地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只维护自身利益,而不顾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消费者: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付款后概不退还”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等内容

均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遇有含上述内容的格式合同

消费者有权拒绝或要求经营者更改

也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