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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食物观影被拒之门外 “外食禁令”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9-10-18 18:06来源: 网络整理

  高高兴兴带着零食去看电影,却被拦在检票口。这是市民张林(化名)最近遇到的尴尬事,因与影院方当场协商未果,张林拨打12315热线投诉。影院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入场的规定是否合理?我市影院关于外食的规定有哪些?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探访。

  【纠纷】 自带食物观影被拦 消费者投诉电影院

  近日,张林买了两张电影票,和朋友到市区一家电影院看电影,没想到检票时被工作人员拦下,只因他和朋友带了炸鸡腿等食品。工作人员建议张林和朋友吃完再进去,或将所带食物寄存。

  这让张林无法接受,他认为,影院准许其他顾客携带影院销售的爆米花等食物入场,却不准他携带在影院外购买的食物入内,是区别对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因双方当场协商未果,张林遂拨打12315投诉,并提出退票等诉求。12315工作人员赶至现场后了解到,该影院允许外食进入,只因张林携带的炸鸡腿等食物辛辣味较大才进行阻拦。经12315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影城表示同意退票。

  【探访】 受访影院均准许外带食品 仅限制有异味及壳类食物

  目前,无锡各大影院对顾客携带外食有何规定?是否存在禁止消费者自带外食入内的行为?记者通过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对海岸影城 、中影国际影城(宝龙店)、橙天嘉禾影城(万象城店)、保利国际影城(电影产业园店)、金逸国际电影院(中桥店)、万达影城(惠山万达店)、幸福蓝海国际影城(崇安寺店)、大世界影城(博大店)等10家电影院进行了了解。

  其中,橙天嘉禾影城(万象城店)、金逸国际电影院(中桥店)等影院的检票口或放映厅入口处,设有禁带外食和饮料的提醒牌,但实际上,当有消费者携带非影院销售的食物、饮料入内时,工作人员都不会阻拦。

  受访的10家电影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会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或饮料,但会限制消费者携带炸鸡、汉堡、榴莲、辣条、瓜子等味道较大或壳类的食物入场观影。同时,影城工作人员解释,限制这类食物的主要原因是,放映厅属于较封闭的场所,如携带味道较大或壳类的食物入场,在食用时会产生较大的刺激味或响声,会干扰他人的观影感受。

  【说法】 禁止外带食物属“霸王条款” 生活中如遇到,有3种途径维权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心怡表示,电影院为了保障绝大多数观影者的观影体验,限制部分食物进入影厅,此举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一律禁止消费者外带食物、饮料入内则属于“霸王条款”。

  夏心怡律师解释,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规定。其内容依法是无效的。

  夏心怡律师提醒,生活中常见的“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进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元”“交费一律四舍五入”“先签收后验货”等,均属于“霸王条款”,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上述情况,可通过拨打12315投诉,或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进行投诉,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