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学子将禁带食物的迪士尼告上法庭 来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这件事
发布时间:2019-08-18 03:42来源: 网络整理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入园前要接受工作人员“开包检查”,除了易燃易爆类危险品,食品、酒精饮料,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亦被禁止携带入园。这项“游客须知”引起许多游客不满,比“食物还贵”的寄存费也令不少游客不得不在入园前狼狈吃掉外带食物,或者直接丢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大三学生小王也和朋友遭遇相似经历,为了争取自己和更多游客的权益,法学生们以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庭,“我们要用法律来推翻这些不合理的规则!”小王说。
禁带外食的规定究竟是否合理、合规、合法?这场大学生公益诉讼究竟有何意义?最近,这则公益诉讼在朋友圈刷屏,也引发了热烈讨论。
入园前没有提示,仅限亚洲国家
小王对上海迪士尼乐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查,发现尽管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网的“游客须知”栏中确实列出了园方工作人员所说的规定。但她回忆,在购买门票时并没有获得“禁带食物”的相关提示。此外,一旦被发现包里有零食,园方提供的解决措施也使游客很为难——乐园入口处放置了两张桌子,供游客把携带的零食当场吃掉,太多吃不完就直接把东西丢在桌子上,又浪费又不雅观;或者游客可以选择寄存,而小王在询问后发现,一天的寄存费高达80元。
同时,小王也比较了全球范围内其他几处迪士尼乐园的游客须知。令她感到惊讶的是,美国与法国的3处迪士尼乐园并没有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进园,而作为亚洲国家的中国和日本的迪士尼则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因此,华政的这群法学生,对上海迪士尼乐园正式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的费用,共计46.3元。
图说:迪士尼游客须知截图
“禁带食物”究竟算不算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此前上海迪士尼乐园曾允许游客携带未开封的食品带入乐园。而禁止携带的规定则始于2017年11月15日,上海迪士尼乐园在《游客须知》中发布,禁止游客携带食品、酒精饮料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入园。
消费者如何看待这条规定?网友反应有鲜明的两极化。一部分网友表示,上海迪士尼乐园与日本、香港的迪士尼乐园有一致规定,或许基于亚洲人饮食特点,考虑环境整洁,合乎情理;而另一部分网友表示,迪士尼本身的门票价格就已经偏贵,而其园区内的餐饮价格不菲,口味褒贬不一,因此不准游客携带食物入园就是一种强制消费,让人无法接受。记者在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官网上查询到一则有关上海迪士尼的调查发现,不到半数消费者对迪士尼餐饮有兴趣。
而法律界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吉利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迪士尼的这一做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有违第十六条对经营者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规定。
此外,沈律师认为,园方也未能履行法律要求的经营者义务,单方发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也没有明确“禁止携带食物”,只是在官方公告里把规定默认为合同的补充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这在民事合同的范畴里是一条无效条款。
但也有专家表示,游乐园内食物的定价是市场行为,只要遵循法律明码标价,消费者购买这些高价食物即遵循了自愿公平的原则,仍可以自由选择;此外,虽然目前法律尚未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也应享有选择权。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游客,经营者有权通过退票等方式,拒绝提供服务。但沈律师认为,针对商家,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这种做法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搭售”行为,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也产生了侵害,“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法律禁止的搭售是一种不合理的安排,类似于一种霸王条款,有时也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好的心理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