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摘取开业花篮里的鲜花被绊倒受伤 美食城要
发布时间:2020-03-25 20:36来源: 网络整理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沈之蓥 通讯员陶琪姜
食客因为擅自采摘店门口的鲜花而受伤,美食城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日前,海曙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美食城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8年5月的一天,60多岁的吴阿姨和家人一起去某美食城吃龙虾。新开业的美食城门前摆放着开业花篮,吴阿姨被美丽的鲜花吸引,在家人点餐的过程中,她独自走到店门口想摘取一些鲜花,不料却被固定祝贺条幅的绳子绊倒受伤。
经鉴定,吴阿姨伤残等级为十级,住院治疗了15天,伤后护理时间3个月,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之后,吴阿姨起诉美食城,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美食城认为,他们不仅在祝贺条幅周围堆放了泡沫箱,还停放了电瓶车、机动车,阻止行人穿行,已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吴阿姨自行跨过泡沫箱进入防护范围内摘取鲜花,主观有过错,应该自行承担损失。
“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官解释,本案中,美食城在其店前悬挂条幅,并用绳索固定在店前道路上,本身就会影响行人通行,其又未对固定绳索作出标记提醒,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虽然美食城在店门前采取了堆放泡沫箱、停放电瓶车等措施阻止行人正常穿行,但不能作为一种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吴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摘取鲜花,并在行走过程中没有查看周围的道路状况,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最终,海曙法院一审判决美食城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自身应当提高安全保护意识,不能将自身生命安全随意“托付”给公共场所管理人。当然,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例如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必要时还应配备相应技能的保障人员,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