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有产权房新政:非本市户籍符合条件也可
发布时间:2020-02-25 16:17来源: 未知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10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公布,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表示,非本市户籍对象纳入《办法》,是本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决定》针对性在申请条件中增加规定,明确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保、缴纳个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在申请审核程序上,针对非上海市户籍对象,《决定》补充其应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保、缴纳个税等状况的核查部门。此外,进一步明确核查部门的“协助核查”职责。
另外,与《办法》规定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需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要求相对应,《决定》增加非本市户籍家庭需在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的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出,在供后管理上,针对非本市户籍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一方面增加了非本市户籍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应当腾退住房的情形,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除户口迁入本市以外原因导致居住证全部被注销。另一方面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由于按照政策设计要求,非本市户籍对象仅可将自有产权份额向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转让或由政府回购,而不能上市交易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因此《决定》作了指引性规定,明确其供后交易管理按相关规定,即《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同时明确若购房人户口迁入上海市的,则适用上海市城镇户籍供后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