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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同事换房过户后反悔 住进讼争房屋就是不

发布时间:2019-07-20 22:05来源: 网络整理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湖法宣)为生活便利,同事之间互换房子并约定过户,而后发生房产归属纠纷,闹上法院后,法院判决按两人原先约定的过户。没想到判决生效后,林某却依旧强占金某房子不搬出。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拒执案例。

  约定换房过户却反悔

  法院判决后仍抢占房屋

  金某与林某曾是同事,金某的子女在厦门生活,林某的子女则在南平生活。恰逢单位分房,金某分到了一套位于南平的房屋,林某则分到了一套位于湖里的房屋。为了生活便利,二人商议交换所分房屋,后于1997年12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写明,金某将位于南平的房屋与林某位于湖里的房屋交换并过户到对方名下,而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拿到两套房屋的房产证,在双方相互借住房屋期间,双方还应积极配合对方办理相互的房产证,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除此之外,金某还将一次性付清林某16000元的房屋差价。但十几年以后,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二人对于湖里这套房屋的归属权产生了争议。2010年8月,林某及其妻搬入讼争房屋居住。

  2010年6月,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2010年7月,厦门中院做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改判林某应协助金某办理讼争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万般抵赖拒不搬离

  最终投案自首被判刑

  二审判决生效后,湖里的房产也已变更登记到金某名下,但林某及其妻却始终居住在讼争房屋内,拒绝搬离。而后,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搬离房屋。

  2015年4月2日,法院对金某、林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林某自收到民事判决书之日十日内,向金某返还讼争房屋,并支付相关占用费,该判决于2015年5月9日生效。而林某在明知上述判决的情况下,以讼争房屋本来就归属自己、自己是文盲因此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误解为由,直到起诉时仍拒不返还讼争房屋,致使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5月27日,林某拒不返还讼争房屋,金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29日,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公告,但直至案发林某仍拒不支付房屋占用费且拒不返还所占用的讼争房屋。2018年9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林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湖里法院经审理,判被执行人林某犯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处以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