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新规:新增租赁住房不宜一次性收取一年以
发布时间:2019-07-18 08:15来源: 网络整理租赁新规:新增租赁住房不宜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租金
开发商自持公寓或难套现
目前租赁市场上少部分租客提出“押一付一”,但绝大部分业主依然按照行规“押二付一”行事。
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超过月租金三倍。
长租公寓通常一签就是3~8年,是否会因此“凉凉”呢?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娜分析认为,适用该通知的三种租赁住房为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其余出租住房都不受该通知的制约。开发商自持长租公寓套现或有难度。不过,“不宜”在法律上的理解是“不提倡,但并不禁止”。2017年4月万科在白云和黄埔首吃广州土拍“竞自持”的“螃蟹”,白云项目自持50%,黄埔项目自持55%,按开发进度,可能受到该通知的影响。
对发展商影响:
开发商“以租代售”无空子可钻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个别长租公寓项目以“1字头”为宣传,暗示以售价的计价方式出租长租公寓。那么,《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开发商和租客来说,有怎样的影响呢?
地产人士分析认为,开发商自持长租公寓,因为不能进行分拆销售,沉淀资金较大和时间较长,一些开发商都希望通过“以租代售”签长租约,回收部分资金。但是这个通知已“封杀”了开发商可以钻的空子。
据了解,该通知的第四条款约定:地块所建自持租赁住房应当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其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用途为“自持租赁住房”,载明“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通知的第11和第12条款则约束了开发商自持长租住房的出租和宣传。第11条款约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超过月租金三倍。
第12条款约定:宣传推广及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第13条款则约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长租公寓影响:不会对现有运营模式产生大的冲击
开发商自持土地,开发成长租公寓,这是楼市“租售并举”趋势之下涌现的新模式。不过,由于自持土地并开发涉及的周期较长,开发商的长租品牌或长租公寓运营公司常用的模式是与业主签长租约,一签3~8年,一次性向业主支付租金,以获得较有竞争力的租金,然后以市场价放租,赚取差价。
市场人士表示,即使是开发商最终希望以长租项目打包发行Reits债券(房地产信托融资),最基本都需要管理一定规模的长租公寓以及可以体现在财务报表的稳定租金收入,因此无论是自持还是“收屋”,都是扩大长租公寓规模的两个办法。
中原地产小北路二分行营业经理曾小利告诉记者,建行从去年开始开展存房业务,收进来的房屋通过第三方的长租管理机构进行放租,这个公司通过区域内的所有地产中介进行放租,而且支付的佣金高达一个月(市场行情是业主与租客各付半月佣),因此不少中介都热衷于帮长租公司寻找租客。“这种业务本身签下的长租房屋已经考虑到好租、易租的因素,如以单间、一房、两房为主,楼梯楼楼层不能太高,房屋状态较为新净,最好是电梯楼。”她分析道,长租机构以市场租价7折左右签下长租的房屋,再以市价折让两三百,低10%左右可以很快出租,降低空租期。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对于长租公寓运营的影响可能比较有限。
对小业主影响:有租客“尝鲜”要求“押一付一”
尽管政府部门出台的《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只是针对新增的租赁住房,对目前现存的出租盘源并无任何制约。但由于政府在该通知鼓励“押一付一”,记者通过多个中介了解到,市场上已有一些租客尝鲜,提出“押一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