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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产3年无法过户 买房者、原业主均喊冤

发布时间:2019-07-18 07:39来源: 网络整理

  2016年在香洲区法院的一场司法拍卖中以264万元拍得房产,至今却未能过户?日前,竞拍当事人于东平向南都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因为这场拍卖,自己背负债务,生活陷入困境。而该案的第三人,房产的实际使用者王女士也喊冤叫屈,认为自己不存在断供故意,甚至已经付清所欠房贷本金,却依然被拍卖房产。2019年7月,在记者采访过程中,香洲区法院宣布对该事件中2015年银行起诉业主“断供”一案经审查做出了再审决定,该事件的官司仍未结束。

  一场表面看起来寻常的司法拍卖,究竟遭遇了哪些问题?如今多方利益受损的局面,如何破局?南都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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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后过户难

  2016年7月13日,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永发大厦三楼,一场寻常的拍卖会正在举行,拍卖标的中,有一套位于珠海主城区上佳地段的房产。时年26岁的于东平是珠海某银行的职员,正在积极准备,参与这场拍卖角力。此前,他准备在珠海买房,机缘之下,发现这一套价格低、位置好的房产资源,并与家人商量后提交拍卖保证金。此次拍卖已是这套房产的第二次拍卖,相比第一次拍卖,折价了20%,使得这一房产更具吸引力。

  经过一番竞价,于东平以264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这一房产最终支付的价格还包含了11万余元的佣金,总金额为275.92万元。《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还注明,买受人应该在2016年7月23日前,支付扣除20万保证金外的余款255.92万元。于东平回忆,竞买成功后,全家人都为此兴奋,所购房屋面积较大,正好可以将家中年迈的老人接来珠海养老,这也是此前家人全力支持购房的核心所在。

  原以为,接下来的就是交钱过户。不过,在拍卖成功后,于东平却接到工作人员电话,对方表示,由于执行案出现了第三人异议,为避免于东平损失,建议其暂时不要付清尾款。对此,于东平回忆,他当时要求法院方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写清如有违反《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付款日期仍未付款,不能算作自己一方违约,法院或拍卖方将不会因此追究违约责任。不过,这一书面说明对方表示无法出具。最终,于东平仍按期付清了尾款。

  付清尾款后,于东平便持拍卖确认书,前往法院执行局,要求将自己所拍得的房产过户。而此时,法院方面明确告知,因为存在异议,无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协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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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系“断供”后被拍卖

  为何会遇到异议?记者梳理该案相关法律文书发现,异议由涉案房产业主王某章和第三人王女士提出。在该案中,王某章系涉案房产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王女士则主张自己是用王某章名义买房,自己是该房的实际产权所有人。

  2015年1月,珠海某银行前往香洲区法院起诉,王某章在该银行贷款购房,但已经“断供”,申请法院对王某章名下抵押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对方还款。

  裁判文书显示,该案中被告王某章并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最终,香洲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2015年5月3日解除;同时,王某章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194868.9元及借款利息,另还需赔偿律师代理费。判决还确认银行对涉案房产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至三判项金额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