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垃圾分类”草案来了!
发布时间:2019-07-06 10:20来源: 网络整理日前,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意见建议。
《草案》释放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拟执行细则,这些是你关心的重点↓↓↓
1.生活垃圾分为几类?
《草案》提出,生活垃圾拟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它们分别是指: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2.分类投放有哪些要求
《草案》第32条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此外,《草案》第33条明确要求禁止混投,一是禁止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二是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3.大件废弃物如何投放?
《草案》第34条提出,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4.个人或单位拒不改正将有哪些惩罚?
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你来提建议!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下文),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来信请寄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收,邮政编码:610041;邮件请发送到电子邮箱srdfgw@163.com,传真028-61881222。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
《草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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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来信请寄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收,邮政编码:610041;邮件请发送到电子邮箱srdfgw@163.com,传真028-61881222。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7月4日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