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购买52套房产 百名红通人员黄艳兰案二审
发布时间:2019-07-06 07:57来源: 网络整理图片来自广西高院
据广西高院消息,2019年7月5日10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邓田英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及群众共90人到庭旁听庭审。
2018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33号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
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48弄1号湖南大厦、闵行区虹许路788弄名都城、闵行区中春路8988弄79号、闵行区中春路8988弄84号等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对黄艳兰贪污犯罪产生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依法向相关银行支付上述涉案房产按揭贷款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实施贪污犯罪后逃匿境外。黄艳兰用于购买涉案52套房产资金来源于国有公司公款,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房产及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属于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其中部分涉案房产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相关银行对按揭贷款房产依法进行了抵押,约定了担保债权的范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实施了贪污犯罪,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黄艳兰贪污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申请没收的部分房产系支付首付款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相关银行对该部分房产享有抵押担保权,该部分购房欠款本息及实现上述权利的相关费用依法应当偿付相关银行,利息以按揭贷款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自各涉案房产欠款之日起至裁定生效之日止。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