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9-07-01 01:22来源: 网络整理原标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7月1日起执行符合八类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商转公”
中国甘肃网6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欧阳海杰)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因此,如何“商转公贷款”成了缴存公积金职工普遍关注的话题。为减轻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作用,6月28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优化《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商转公贷款”从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了细化。此《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
“商转公贷款”是指凡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现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
此《规定》中的“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权人设定为省资金中心。
1 “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八类申请条件中任一条件即可以办理:
一、已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须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
二、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三、所购房屋权利人在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或配偶。
四、商转公贷款中所购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所购房屋总层数为6层及以下且单套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不得超过两次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拟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除外)。
六、借款申请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七、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省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抵押担保的适用范围
抵押担保中,缴存职工用其他房产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所购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或所购房屋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在兰州市区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且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应产权明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再抵押担保贷款的适用范围:所购房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经省资金中心审核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后,自筹资金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按照规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借款申请人申请金额和下列限额标准计算:
1.贷款额度不得超出拟转贷余额的100%。
2.贷款额度不高于房屋总价及抵押房屋评估价按照限购区域和非限购区域核定的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可贷比例。
3.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
4.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5.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除按上条标准计算外,在原商业贷款所剩本金余额基础上,预留申请之日起2个月还款本息,取整到千元。具体贷款额度以省资金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贷款期限为1-3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申请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4年(如借款申请人抵押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允许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