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赠与房产、亲友群里抢红包 不用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9-06-28 10:17来源: 网络整理接受他人赠与的房产、抢到微信群里的红包、收到企业赠送的礼品都属于个人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日前,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按照公告,从今年起,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负保持不变。公告还明确,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间无偿赠与房产、依法继承房产等情形,可免征个税。
调整为“偶然所得”后,税负不变
公告的一个主要调整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具体而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个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个人获得企业赠送的礼品等情形,都从“其他所得”调整为“偶然所得”。
广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表示,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个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只是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但其应纳税率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仍为20%,纳税人的税负是保持不变的。
直系亲属赠与房产,不用缴个税
公告发布后,市民最关心的是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继承如何缴纳个税的问题。
广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称,公告明确,有三种房屋产权转让的情形,当事双方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意味着,直系亲属无偿赠与房产,或依法继承房产,当事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需缴纳20%税率。这意味着,如果把自己的房屋无偿赠与朋友、同事、远房亲戚,受赠方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且该项收入与此前作为“其他所得”时的税率一致,没有变化。
那么,以一套“满五且唯一”(指只有一套房子且产权证已满5年)、面积100平方米、价值180万元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
答案是,如果是上述三种免征个税以外的无偿赠与,受赠方要缴纳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买卖,可免缴个税、增值税,但仍需缴纳的主要税费是契税。当契税按1.5%税率计征,买方仅需缴纳2.7万元。
亲友群里抢红包,不需缴个税
如今,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逢年过节,亲朋好友都通过微信红包互送祝福,不少企业也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那么,取得这些网络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此次公告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均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税务部门表示,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但是否征税要根据性质判断。简单来说,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特别强调,公告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
5种收入免缴个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④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⑤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6种缴税情形废止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①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②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③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④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⑤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⑥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