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但未过户 前夫欠钱房子被
发布时间:2019-06-24 06:51来源: 网络整理张女士最近遇见了一件麻烦事,自己住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还要进行拍卖,这下张女士可慌了神。
原来,张女士现在住的房子是张女士与前夫李先生在婚姻期间于银行贷款按揭购买的,房子登记在李先生一个人的名下。
后来,张女士和李先生感情不和,协商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张女士所有,剩下的银行贷款由张女士来还。张女士和李先生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因为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子依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不料李先生因生意失败,欠了王先生100多万元的借款,法院判决李先生归还借款,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这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房产,即张女士现在居住的房子。于是,法院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房产,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应该怎么办呢?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芮律师表示:张女士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张女士的房子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等执行措施。如果执行异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应继续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对张女士的房子的执行,解除查封等执行措施,并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张女士所有。
张女士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胡芮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依然属于李先生所有,张女士依据《离婚协议》取得的仅仅是要求李先生将房屋过户的债权请求权,而根据债的平等性原则,以债权请求权阻却其他债权的执行,并不当然具有优先性。那么张女士的债权是不是优先于王先生的债权,能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张女士和李先生签订《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早于王先生借钱给李先生的时间,不存在夫妻双方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张女士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具有正当性。
2.王先生对李先生的债权是普通金钱债权,对案涉房产本身没有请求权。若王先生的债权直接指向案涉房产,如其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等,则张女士的《离婚协议》无法阻却执行。
3.张女士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为客观原因,如有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无法办理过户,这种情况要求法院不予执行具有可能性。
4.张女士房产涉及家庭生活成员基本生存权的问题,如张女士只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用于张女士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若执行了该房产,对张女士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根据生存权优先于债权,一般不予执行。
案例启示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启示:离婚之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依然登记在对方名下,从法律上来说房子还是归对方所有,一旦对方因债务等其他原因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就存在失去房产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