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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内拟禁止开发房地产 水域上禁

发布时间:2019-06-23 05:50来源: 网络整理

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内拟禁止开发房地产 水域上禁

  温州网讯 6月2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共计三十二条,计划对楠溪江开展分区保护,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

  根据《条例(草案)》,楠溪江保护区是指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具体范围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楠溪江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违反规定养殖畜禽。其中,一般保护区应以发展文化旅游、体育竞技、展馆展示、休闲养生、森林度假、健康养老、农业观光等生态产业为主。

  重点保护区内可依法适度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建设,严格限制开发房地产项目;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和疗养院;禁止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

  保护区内水域上禁止经营餐饮业

  《条例(草案)》还对楠溪江保护区内的水生物资源保护、砂石管理等方面列有规定。如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在永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期内捕鱼,禁止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网鱼、地笼等破坏性方式捕鱼,禁止采砂(因行洪、旅游等需要疏浚的除外)、采运天然景观石。

  违反规定采运天然景观石的,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餐饮民宿农家乐管理,《条例(草案)》特别规定禁止在楠溪江保护区内的水域上经营餐饮业。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农家乐和民宿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油烟、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另外,条例规定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禁止在非烧烤区域进行野外烧烤;禁止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

  禁止游泳区域和可烧烤区域将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有奖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被查实的,可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我市将建立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诚信评价制度,可对破坏楠溪江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并依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据记者了解,根据《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经一审后,将广泛听取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计划年内完成二审,明年1月1日起或有望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