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溪江核心保护区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 禁止新建
发布时间:2019-06-21 13:09来源: 网络整理
温州网讯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次审议。条例草案透露,将设立楠溪江保护区,并实施核心、重点、一般保护区的分区保护。
以“水秀、岩奇、瀑多、村古、滩林美”而闻名遐迩的楠溪江,是国内唯一以田园山水风光见长的国家级风景区。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其生态环境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了水体水质变差,非法采砂、捕鱼,滩林破坏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016年,永嘉县启动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前期调研,委托温州大学专家课题组负责立法起草,并成立楠溪江立法起草工作组。今年,楠溪江保护管理立法项目列入2019年市人大立法计划。6月6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同日,市政府提请审议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经过市人大农村和资源保护委员会专题审议后,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一次审议。
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违反规定养殖畜禽
条例草案显示,楠溪江保护区是指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楠溪江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违反规定养殖畜禽。
楠溪江一般保护区应当以发展文化旅游、体育竞技、展馆展示、休闲养生、森林度假、健康养老、农业观光等生态产业为主。
楠溪江重点保护区内可以依法适度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建设,严格限制开发房地产项目。
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金
条例草案提出,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楠溪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范围为对楠溪江流域所进行的森林涵养、生态农业、水环境恢复与保护、污染防治、水环境设施建设与运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补偿活动。采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包括提供资金、实物,提供技术、就业培训等服务,建设污水处理、河道整治等环保项目,发展替代产业或者无污染产业等。
同时,设立生态补偿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和县安排用于楠溪江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的补偿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资金。
明确水质标准,加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在楠溪江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重视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配置,建立合理的取用水制度。如楠溪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耗水量大的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水电站应当进行生态修复与优化改造。
二是明确水质标准,要求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同时,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同步建立严格的污水防治制度,并向永嘉县人大或其常委会专项报告楠溪江水环境年度质量。
三是保护和促进楠溪江流域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和均衡性。通过禁止电鱼、网鱼等破坏性方式捕鱼,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投放水生生物苗种等措施对楠溪江水生物予以保护。
保护区内明确禁止多项行为,违者将受惩处并被曝光
从条例草案来看,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在不同方面,明确多项禁止行为。
保护区内禁止采砂、采运天然景观石。
禁止在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上经营餐饮业。
禁止在保护区内的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在非烧烤区域进行野外烧烤;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在滩林保护方面,禁止砍伐滩林,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倾倒、抛撒、堆放砂、石、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物品等。
在垃圾处置方面,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