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刚出生就拥有房产是好事还是坏事?律师这
发布时间:2019-06-01 08:43来源: 网络整理孩子刚出生或未成年,就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听上去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不过,专业人士提醒,给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除了不能贷款外,还可能面临不小的风险。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前,记者邀请专业从事地产诉讼的律师,帮助购房者绕过给未成年儿童买房可能面临的那些“坎”。
孩子一出生就拥有自己的房产
当婚姻破裂,这套房子却让亲情面临考验
2013年8月5日,小刘和小陈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小陈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男孩,小夫妻俩很高兴,小刘便跟小陈商量:“男孩子长大迟早要买房娶媳妇,不如趁着现在房价还可以,替他买一套,还属于婚前财产呢!”小陈认为是好事,欣然同意,于是夫妻俩便以儿子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面积约130平方米,总价约200万元。
但是渐渐地,夫妻俩的感情因柴米油盐琐事的增多以及对儿子教育方式上的分歧而越走越远,开始隔三岔五地争吵。2018年,双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但在儿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僵持不下,以致闹上法庭,而给儿子的这套房,成为夫妻俩争夺儿子抚养权的关注焦点。
律师分析:宁波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建筑和房地产部副部长陈石说:“在孩子抚养权方面,绝大部分父母都能够为了子女更好地成长而理性对待,但在持有重大资产子女的抚养权争夺上,却又增加了利益的考量,让亲情不再单纯。”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属于赠与,且系未成年子女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这个案件中,房产已经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在父母离婚中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石分析说。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也就是说,在抚养权纠纷中,一旦一方取得子女抚养权,其作为监护人,即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但同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也为其自行使用带来了便利。”
“在当下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保护、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财产的支配很难完全监控,进而造成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夺掺杂了很多利益的考量,让父母和子女本来纯粹的感情面临道德的考验。”陈石表示。
为逃避债务给未成年女儿购房
不但没达成目的还让女儿有了“案底”
2009年6月,张先生先后向宋先生借款1000万元,借期5年。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未归还。于是,2015年7月7日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要求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本息。但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张先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宋先生得知后傻了眼,打听后才知道,原来张先生在2014年12月以6岁女儿的名义买了1套房子,并在2015年12月29日将房产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
得知这些情况后,宋先生认为张先生的女儿才6岁,没有能力购房,在未还清欠款情况下,张先生给女儿购房造成借款无法清偿,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在2016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张先生对其女儿的赠与行为。
最终,法院撤销了张先生的赠与行为,而其6岁的女儿不但没得到房产,还由于她是房子的所有人,因这起诉讼而产生了涉诉记录。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陈石说:“张先生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的名义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如法院经审查认定购房资金属于张先生,则该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张先生借款行为之后且该行为确已造成宋先生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对宋先生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个案件中,宋先生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张先生不但没有达到规避债务风险的目的,而且其女儿也会因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而产生涉诉记录,让人叹息。”
为弥补成长缺席给未成年女儿购房
却因无法抵押使企业陷入发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