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事业单位考试之遗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7-16 00:11来源: 网络整理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为2019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做准备,在此云南中公教育给各位备考的小伙伴们提供“遗产的认定”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帮助大家掌握。
在各大考试中,继承考点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考察相对简单,但也不可避免偶尔出题相对较难一些,所以借此机会作者以案说法,对继承里边“遗产”认定做一个简要总结,以便学员再碰到时不会懵。
案例一:老王(男,60岁,老伴健在),一次夜间务工回来,由于视线不好,被一小汽车撞到,不幸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20万,留下房屋四间,种耕地10亩,存款12万。请问可以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案例一解析:
第一,遗产只能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本案例中房屋四间、十亩耕地的收益,存款12万,首先要分割出一半归老王老伴,剩余的属于老王的遗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不能算作老王的个人遗产,该款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所以不能作为老王个人遗产继承。
第三,耕地承包权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它不具有可继承性,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这不是继承。若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但耕地的收益可以继承。
案例二:老王(男,60岁),突发心梗死亡,留下老宅房屋四间,承包同村村民耕地10亩,承包期还有3年到期,存款2万,债务15万。请问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案例二解析:
第一,该案的遗产包括房屋四间、存款2万中属于老王个人财产的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除以上财产之外,遗产不仅包括继承权利,还包括继承义务,所以在继承的范围内,继承人还需要承担老王债务。
第三,农村耕地实行三权分置,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老王承包村民耕地,继承人不能当做遗产继承,因为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而承包的耕地属于集体财产,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耕地承包合同未到期,那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可以继续承受呢?实践中,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受合同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来进行,不能算继承。
案例三:老王(男,60岁),在54岁时在石子厂工作时,由于机器操控失误,导致身体卷入打石子机器,导致两条腿截肢,且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政府给老王办理了低保供其基本生活,时隔六年,刚过60生日,便由于肺癌去世。
案例三解析: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由此可见,低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享受低保的资格不能继承,但低保费属于老王的遗产可以继承。
综上,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国有及集体所有的资源权属、低保等不能继承,考试可能会涉及的常见种类,希望对学员可以有帮助。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便是云南中公教育给各位备考考生带来的事业单位考试的公共基础相关知识点,更多的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考试、考试注意点,请多留意云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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