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刚出狱就对证人打击报复
发布时间:2023-09-04 19:32来源: 未知2022年1月19日,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谁知出狱后的周某竟对同村证人沈某怀恨在心,2022年11月24日先是在电话中对沈某辱骂、威胁长达十几分钟。
2023年1月24日23时许和5月16日21时许,又先后两次手持菜刀在沈某家门口进行辱骂、威胁,并对沈某妻子做出挥砍恐吓的动作。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周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河南省睢县法院审理认为,《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周某辱骂、持刀威胁证人沈某并持刀挥砍恐吓沈某家属,对沈某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同时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周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阮传超 睢县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在诉讼过程中
作证是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证人证言对于司法机关
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准确适用法律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故证人作证也受到法律保护
为泄私恨对证人
实施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行为
不仅侵犯公民的权利
还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履职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