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座面包车载12人上路,车主、司机均以危险驾驶
发布时间:2023-08-23 17:56来源: 未知车辆超载不仅会危及车内乘客的安全,也可能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安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本案中,被告人以核载6人的面包车运载11名乘客,超载100%,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孙某在东莞经营一家民营企业,兼营一些客运业务,偶尔用自己公司的车辆拉客赚外快。某日,其几名在东莞工作的老乡与多名同事共11人相约出游,欲前往广州南站乘坐高铁。老乡便找到孙某,希望他能安排一辆车将他们载送到广州南站。
于是,孙某找到朋友姜某,让其以自己公司的非营运小型面包车将11名乘客从东莞送至广州南站。同时,孙某以每人80元的价格收取车费,并承诺与姜某平分收益。
出发当日,严重超载的小型面包车从东莞驶往广州南站,在途经高速公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该小型面包车核载6人,被查获时超载100%。案发后,孙某经口头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后公诉机关以孙某、姜某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能够证实其构成自首的新证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对姜某的定罪和量刑,改判孙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秋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姜某无视国家法律,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车辆超载会造成车辆加重,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刹车安全性降低,同时也会造成车辆重心偏移,转向稳定性下降,极大增加车辆侧滑、翻车的风险,加之车内安全装备有限,将对车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隐患。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和人民群众,务必要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对超员、超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遵纪守法、平安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