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卧床老父担任法定代表人?法院:拘留实际控
发布时间:2023-07-10 20:40来源: 未知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老父亲当“掩护”,自己躲在幕后操控公司,赖债还玩失踪?近日,崇川法院对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司法拘留14日。
某发展公司拖欠某绿化公司工程款和材料款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迟迟不还。于是,某绿化公司诉至崇川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某发展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因某发展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绿化公司向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崇川法院向某发展公司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传唤公司法定代表人至法院接受谈话。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到法院接受谈话,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父亲,已81岁高龄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常年卧床,目前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刘某操持,对于其实际控制人身份,经执行法官多次向其确认,其均予以认可,并表示配合法院执行 。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向某绿化公司阐明“放水养鱼”的道理,某绿化公司同意债务宽限履行。刘某在法院一再保证,配合法院执行、随叫随到 。
很快,约定的执行期限到来,实际控制公司的刘某不仅不履行义务,反而拒接电话,在公司和家中也找不到人,玩起了失踪。
“喂,崇川法院执行110吗,我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实控人在一处办公楼三楼,请求法院出警!”
7月3日下午,一通来自申请执行人的电话确定了刘某的行踪。
警情就是命令,执行法官快速反应,到某处办公楼现场将刘某带回法院。再一次来到法院,对于之前的陈述,刘某拒不认可,多次释明后,仍拒不申报财产也表示不主动履行义务。
鉴于公司名下有财产,刘某不交付执行且到案后多次释明仍不申报财产,崇川法院决定依法对其拘留14日 。
法官说法
实控人,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执行实务中,一般认定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