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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促销迷人眼 花样噱头莫踩线

发布时间:2019-08-17 04:45来源: 网络整理

楼市促销迷人眼 花样噱头莫踩线

□平顶山晚报记者 吕占伟/文 张鹏/图

酒香也怕巷子深,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越来越多的商家主动站台,为自己的产品赚吆喝,相应的营销渠道和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恨不得24小时“无缝”对接目标客户群体。身处楼市之中,自然无法免俗。只要你经常到鹰城的街头走一走,一些吸引眼球、浮夸的广告语就会跃入你的眼帘。各种矗立的户外广告牌、猛然递入你手中的宣传折页乃至夹在你爱车雨刷处的广告单,都会让你饱受信息轰炸。

首付1万元起就可买房

“以租养贷”真的很划算吗?

记者日前在街头散发的广告页、公交车座椅背广告等传播渠道中了解到,我市一些房产项目打出了“精装小户型,首期只需1万起”“以租养贷够划算”等宣传噱头。

如市区建设路西段一家楼盘的宣传语写着“‘以租养贷 零负担’,首付只需一万起,月供只需千余元,租金还月供还有剩余,以租养贷够划算”“精装小户型,首期只需1万起”等字眼。

某房产公司网站的推介页面上写有:“平顶山商场附近,临街实景现铺带租热销,以租养贷,买铺更轻松……买铺致富,经营做生意,商业氛围天天不打烊,省心省力风险小,创富百年摇钱树!”

记者查询了解到,以租养贷,就是指贷款买房后,把房子租出去,然后用房租来偿还贷款。以租养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贷款买房后直接出租,用每月收的房租来还月供;二是购房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本着改善居住条件或者是投资的目的,又贷款买新房,然后把原有的房子出租,用租金来偿还新房的房贷。

开发商常常将上述第一种方式作为楼盘、商铺促销的噱头。

以租养贷,你买房,别人还贷,天底下真有这么好的事情吗?4月15日,我市地产界资深从业人士赵先生介绍说:“在房价上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房产大幅增值,逐渐出现‘以租养贷’的现象。‘以租养贷’客户群体一类是买新房租旧屋,投资者原有一套住房,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新房,再将原有住房出租,用租金偿还贷款;另一类则是直接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后用于出租,用所得租金偿还贷款,甚至以投资房产生财。”

赵先生认为,虽然“以租养贷”这种模式一度被投资市场青睐,但如今包括公寓类产品等在内的商业地产租售比已严重失衡,有的项目需要出租20年以上才可收回全款购房成本,如果算上贷款利息,光靠租金来赚钱对大部分楼盘来说并不划算。此外,“以租养贷”还受到政府出台的各种调控政策,如频繁加息、调控持续、提高贷款基准利率的影响,存在空租期风险、税费政策风险、租金价格风险等,导致投资大幅度“折本”。

最高、最好、最低……

这些字眼不能轻易作为宣传的噱头

“鹰城最高得房率”“全省最好物业”“居住成本最低”……不知道你在街头看到这样的广告语心中有何感受。4月15日,记者在鹰城广场西侧看到了标有如上字眼的几个立柱式广告牌(如上图)。上述字眼尺寸较大,非常醒目。

“最高、最好、最低……这些宣传语符合广告法吗?”路人宁先生散步经常经过该项目的这些广告牌,爱挑字眼的他认为这违反了新《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

记者日前查询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了解到,该法明确“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否则将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

中国广告协会相关负责人曾对外表示,“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可以使用。“但要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广告法和消法是相通的,如果广告主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条款,除了要接受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还得面对消法的处罚,消费者可以提出‘假一赔三’的索赔要求。”

日前,记者从市房管中心了解到,该中心从未对房产项目颁发过“鹰城最高得房率”“鹰城最好物业”之类的资质和荣誉。

记者还注意到,除了含有“以租养贷”回报高的承诺之外,建设路西段一个地产项目的广告宣传语中还出现有“下楼即是海洋馆”等内容,但事实上“海洋馆”并未建设投用。

对此,新《广告法》中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此外,新《广告法》还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

记者还注意到,新《广告法》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违法主体均制定了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措施。

将广告小卡片乱塞入私家车车身

不仅可能损坏车辆,而且违反《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