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之财产
发布时间:2020-03-07 16:55来源: 网络整理甘肃中公辅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多多练习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今天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在辅警考试中,刑法常考财产型犯罪,一般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由于财产型犯罪极易混淆,考题难度较大,因此本文中将有关理论知识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一般的形式是“挟天子以令诸侯”,因此是三方关系,一般利用第三人的担忧,若无三方关系,则可能是抢劫或敲诈勒索罪,因此,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绑架罪,应认定为抢劫罪。
二、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抢劫罪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因此其特点是对人暴力、压制反抗,要达到使对方丧失行为能力的程度。并且手段多样化,可以是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一般是下药、灌醉等等,只要能压制受害方反抗即可。
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未成年人对该转化型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三、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根据地方发展程度不同,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多次盗窃为两年内三次以上;扒窃为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盗窃。其特点为和平转移财物。
【试题再现】张某在小区散步时,发现了一个3岁左右的小孩正蹲在地上玩一枚金戒指,于是走过去,用2块巧克力换下了这枚戒指。经查,该枚金戒指(13克)系小孩父亲的,被孩子从抽屉中当玩具拿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构成侵占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
D.张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张某利用没有判断能力的小孩,违背小孩父亲的意愿将财物和平转移,属于盗窃罪,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