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於6月5日起報名
发布时间:2019-05-25 11:15来源: 网络整理原標題: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於6月5日起報名
人民網北京5月24日 (朱紫陽)司法部近日發布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客觀題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5日至6月20日,考試時間為8月31日、9月1日﹔主觀題考試網上報名確認時間為9月7日至11日,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
公告明確,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考試方式和相關政策總體保持穩定,繼續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放寬政策,允許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20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報考。應試人員可以選擇使用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朝鮮文五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
公告明確,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實行分兩個批次考試方式,第1批次考試時間為8月31日、第2批次考試時間為9月1日,司法行政機關按各考區機位數量和報考人數等隨機確定應試人員考試批次,每名應試人員參加其中一個批次考試。
公告同時明確,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計算機化考試方式,客觀題考試實行閉卷、計算機化考試方式﹔主觀題考試以計算機化考試為主,應試人員使用計算機考試確有困難的,可在確認報名參加主觀題考試時申請使用紙筆考試方式。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主觀題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方式。
公告強調,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公布試題及參考答案,主觀題考試成績公布后,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
此外,各地具體報名事項,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發布公告。關於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其他事宜,應試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中國法律服務網查詢或者向司法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咨詢。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公 告
(第 5號)
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重慶市的10個重點縣、區除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的縣級市、區(烏魯木齊市所轄的區除外)﹔黑龍江省大小興安嶺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學歷。
普通高等學校、軍隊院校2020年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學力報考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証書、公証員執業証書的﹔
3.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証書的﹔
4.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5.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証書的,不得報名參加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