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商经法】票据法
发布时间:2020-01-15 15:49来源: 网络整理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一、汇票质押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1.汇票质押的方式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2)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3)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4)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上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绝对的付款责任。
(1)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规则,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支票均是“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2)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