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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自首

发布时间:2019-12-29 17:46来源: 网络整理

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自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常考点。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刑法中的一个法律名词--自首。关于自首,我们首先要学习它的概念,其次是认定自首的条件和情形以及自首的法律后果,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围绕着自首的主要知识点来学习相关内容。

一、自首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自首的分类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大类。所谓一般自首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指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自首的条件

认定自首主要有两个条件: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相关部门投案。

其他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其他认定为如实供述的情形:(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例题分析:

1、以下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是( )

A. 甲杀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B. 乙犯盗窃罪主动投案后又趁公安机关不注意逃跑

C. 丁与戊共同实施犯罪,丁投案后只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交代戊的罪行

D. 实施犯罪后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路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答案】A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A选项正确。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B选项错误。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不仅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C选项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司法解释,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D选项认定为自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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