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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

发布时间:2019-05-24 11:09来源: 网络整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更好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民政部自2019年起继续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由部本级项目调整为补助地方项目,项目指导单位为民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不少贫困地区的贫困残疾人面临康复服务不足、康复费用负担偏重、缺少生活必需的康复辅助器具等问题。实施好“福康工程”项目,有利于聚焦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切实解决“因残致贫”问题;有利于用好彩票公益金,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大局出发,坚持精准脱贫理念和方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将其打造成为真正惠及残疾人的民生实事工程。

二、 准确把握“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任务要求

为加强“福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民政部制定了《“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内容、资金使用范围、定点服务机构、组织流程、财务结算、档案留存、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准确把握“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的各项任务要求,确保项目规范精准实施。

(一)准确把握项目内容。“福康工程”项目内容是,补助深度贫困地区(含深度贫困村)省级民政部门为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配置假肢、矫形器及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从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二)择优确定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福康工程”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具体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受助对象的诊疗、手术、康复等工作,须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等级、专业科室设置、医师队伍、医疗安全等条件。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主要负责为受助对象提供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须符合有关假肢矫形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等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省级民政部门应以前述标准为基础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更具体细致的标准,按决策程序公开遴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遵守项目组织实施流程。“福康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个人申请、审核确定、对象筛查、服务提供、核实结算五个环节。残疾人先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经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后,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省级民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分别对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开展手术、假肢矫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筛查机构填写登记表后及时汇总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在服务提供环节,省级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以及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要求,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核实结算环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填写“福康工程”资助表,并附医疗或配置记录、费用票据、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等材料提交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核实结算并存档。

(四)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福康工程”项目资金为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以及省级民政部门根据“福康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安排的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受助对象医疗费,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受助对象假肢矫形器配置费;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其中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应根据相关发票扣减已经报销的部分后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资助标准。“福康工程”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每年民政部下达的“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制定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按进度认真执行。项目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有调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确因客观因素当年未使用完的“福康工程”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因实际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导致需要调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下达额度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报告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