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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种族灭绝主义和人权原则的

发布时间:2019-12-08 21:57来源: 网络整理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上的讲话》,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因为文明的推进,会存在一些不同文明的对立,文明的对立实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对立。在意识形态对立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文明的倒退和激烈碰撞的结果。种族灭绝实际上是在意识形态或者由于一些国家在殖民或者扩张等为实现政治主张的目的而进行的有计划的、系统的灭绝和屠杀。从奴隶社会起,种族灭绝就已在一些国家的政策中存在,以后作为殖民政策的工具得到了广泛运用。不论在夺取殖民地还是镇压殖民地人民的反抗的过程中,殖民主义者都执行种族灭绝政策,消灭了大批殖民地人民,如非洲人口在世界人口中的比重明显下降,美洲和大洋洲的土著居民人口大为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不仅继续用种族灭绝政策对付国内各种族和民族,而且用以反对殖民地和附属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种族灭绝罪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和反对。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华日军在中国、东南亚等地无差别屠杀当地居民。其中在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占中华民国首都南京,持续六周大规模屠杀、强奸以及纵火、抢劫,30万以上中国平民和战俘被日军杀害,约2万中国妇女遭到日军奸淫,南京大屠杀是中国永远的伤痛。纳粹德国通过种族清洗屠杀了近600万犹太人,除此之外纳粹德国也系统地对欧洲的吉普赛人、同性恋者、苏联战俘、耶和华见证人、政见不同人士进行屠杀。卢旺达种族大屠杀,在20世纪90年代,胡图族政府军与图西族卢旺达爱国阵线爆发冲突,冲突引起卢旺达全国范围内的种族仇杀。从1994年4月6日至1994年6月中旬,胡图族对图西族及胡图族温和派进行了有组织的大屠杀,共造成约80万至100万人死亡,这起种族屠杀事件性质之恶劣,伤亡之惨重 ,被卢旺达称为“四月伤痛”。1995年7月波斯尼亚战争期间,拉特科·姆拉迪奇领导下的塞族共和国军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斯雷布雷尼察进行大屠杀,造成大约8000名当地穆斯林男子死亡。2004年4月,海牙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将此次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国际法庭也确认此事件为种族灭绝。

根据目前现行各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权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其中人权中第一项权利即是:安全的权利,即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我国于1983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决定。根据该《公约》第二条规定: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三条规定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

(a)灭绝种族;

(b)预谋灭绝种族;

(c)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

(d)意图灭绝种族;

(e)共谋灭绝种族。

以及第四条规定: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所以对于种族灭族的反对,实则是对于《宪法》人权原则的维护,以及是对于国际社会良好国际秩序和国际形象的维护。我国对于人权的保护一直以来是一项重要又关键的工作,从我国的各种政治主张以及外交主张中都可以看到我国对于种族灭绝的强烈抵制和反对,南京大屠杀的伤痛历史还历历在目。对于人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停留在宪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实则在我国的各种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体现出对于“人权原则”的践行,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刑讯逼供,还要保证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我国的各项公安刑事和治安政策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宽严相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