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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论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05 10:55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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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论违约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导读】随着经济发展,民事争议问题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合同领域之中层出不穷,其中违约问题是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也是众多民事争议的困境之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念与特征

1.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往往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因违反有效合同所预订的义务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特征:

(1)违约责任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即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其实违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合同向对方来履行。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在于弥补或者补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

(4)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另一方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主要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预期违约、默示毁约等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2)约定免责事由: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3.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不能履行相应的合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承担的责任。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该责任由合同违约方来承担,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矫正不适当履行、履行缺陷的问题。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4)定金

①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根据双方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者替代物。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折作价款或者收回。

②定金的适用

第一,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为主,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往往重点在于违约金与定金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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