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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担保物权辨析

发布时间:2019-12-05 04:45来源: 网络整理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基备考知识:法律知识:担保物权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常规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学一直都是考查重点,而物权中的担保物权又是重中之重,这一知识点很重要但是难以准确区分,因此本文将担保物权进行具体介绍,希望能帮助考生成功应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抵押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达成抵押协议。抵押权的特征包括:(1)不转移财产占有(2)标的物:动产、不动产和权利(3)约定的担保物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动产出质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的特征包括:(1)需要转移财产占有,转移的事实发生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后(2)标的物:动产和权利(3)约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特征包括:(1)债权人事先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标的物:仅限动产(3)法定的担保物权(4)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练习】小王生意破产向银行贷款,用自己居住的房子给银行做担保,贷款100万,那么银行对于小王的房子享有的权利为( )。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A。解析: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题中房子的所有权归小王。而通过上文的分析,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故本题答案为A。

【练习】李某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张某的一套二手房。6月1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6月3日李某支付首付款,6月5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6月10日李某和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6月11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6月13日银行将贷款按照李某的要求作为购房款支付给张某,6月15日张某将房屋移交给李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行取得抵押权的时间是( )。

A.6月5日 B.6月11日 C.6月13日 D.6月15日

【答案】B。解析:以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非抵押合同订立时。本题中李某和银行于6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6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取得的时间为6月11日。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