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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

发布时间:2019-10-31 18:27来源: 网络整理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注册计量师管理权责,促进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注册计量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全国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计量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注册计量师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英文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二级注册计量师英文译为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实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市场监管总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