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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

发布时间:2019-10-12 11:36来源: 网络整理

为了帮助考生熟悉云南会计考试复习内容,云南中公教育考试网会不断为考友送上考试资料。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云南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10-12)。供广大考生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初级会计每日一练

1.下列选项中,属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能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的是( )。

A.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B.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D.持票人的经济损失

2.甲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只在背书人栏签章并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乙公司发现后自己将公司名称填入被背书人栏,则该项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D.属于侵权行为

3.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申请挂失止付

B.办理挂失止付应有确定的“付款人”,因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C.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终止后,因为紧急情况可以到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D.公示催告可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银行汇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B.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C.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出票金额为准

D.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C.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能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

D.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参考答案

1.D。

答案解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思路点拨: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

考察点: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思路点拨:汇票的背书。

考察点: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B。

答案解析:(1)选项A: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2)选项D: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思路点拨: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考察点: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4.C。

答案解析: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思路点拨: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

考察点: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5.C。

答案解析: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思路点拨: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考察点: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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