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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监察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0-10 16:52来源: 网络整理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基备考知识:法律知识-监察委员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的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就监察委员会进行考查,要能做对相应的题目,就要对监察委员会这个新的国家机关的各个方面进行解读,下面我们就其中的知识点详细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加以记忆。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注意: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特别注意: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含秘书长。

三、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特别注意: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从属制,地方监察委员会既要对本级权力机关负责,也需要对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

四、职权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特别注意:监察委员会是负责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的对象为行使公权力的人。

例题分析:

(多选)1、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说法正确的是( )

A.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C 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D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答案】ABD。解析:A项,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确;B项,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正确;C项,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错误;D项,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通过此题可知,监察委员会这部分知识点主要是要点记忆式考查。把握好准确记忆考点这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题目做对,拿下这部分的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