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老师国家级考试中给考生提供答案获刑
发布时间:2019-06-19 21:38来源: 网络整理女子刘某某是合肥人,今年20多岁,大学英语本科毕业的她原在一学校担任班主任。然而,因为其给考生提供答案,近日在包河区法院获刑。她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考生拍题目 班主任传答案
据检方指控,2018年10月27日,2018年度全国成人高考考试期间,考生陈某等人私自将手机带入合肥市包河区某考场内,将语文、数学考试卷的部分试题用手机拍摄上传到某学院大专班级QQ群内。当日,时任该班班主任的刘某某将该部分试题的答案上传至该QQ群内帮助考生作弊。
然而,考生在作弊时,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个现行。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当天晚上,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老师供述称应学校“要求”
日前,刘某某涉嫌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在包河区法院受审。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一考生证言显示,在考试前该班主任告诉他们,考试不严的话可带手机进去,“我们在群里发题目,老师在群里给我们发答案。我在考试半小时左右,用手机拍了一些选择题和后面两个大题发至群里。后来班主任发了答案在群里,我就抄了答案。”
据了解,刘某某在侦查机关作了两次供述,第一次表示,是看到学生在群里发试题,她就帮助学生发答案,第二次供述表示,是考试前学校要求为学生考试出谋划策,她才这么做的。
法庭上认罪 称不该突破底线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向他人提供国家级成人高考的试题答案,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对非法提供答案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认,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提出基于校方压力而为,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据此,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记者注意到,刘某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诚恳,她表示,不管是因为什么,她作为老师不应该突破底线,她对不起家人,父亲知道这个事头发都急白了,“我毕竟是成年人,应该有这样的法律常识,以后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了。”
新闻多一点
何为非法提供答案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等罪名,严惩组织考试作弊失信背信行为。
刑法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