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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公司法人财产

发布时间:2020-06-04 20:31来源: 网络整理

(一)对外投资限制

1. 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投资。

【提示】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有规定除外。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决议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依“公司章程”规定。

3. 投资额度:

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意思自治)。

(二)对外担保限制

决议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自家人)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为他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