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教育 > 考试 >

2020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基知识点:附加刑知识

发布时间:2020-06-04 12:06来源: 网络整理

计划报考2020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的考生们已经在备考阶段了,在备考的同时大家一定要把握好知识点的轻重,因为三支一扶考试内容涵盖面广,涉及到时事、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扶贫、科技、人文、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等方面的相关基础知识,下面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准备了公基知识点:附加刑知识点梳理,以帮助大家备考。

一、附加刑的种类

附加刑总共有四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这四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二、附加刑重点知识点

罚金,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需要注意:(1)罚金是可以分期缴纳的;(2)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延期缴纳或酌情减免。(3)罚金和罚款在性质上不同。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12年。再者,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财产,需要注意:(1)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当然,在学习过程中,还需要记住主刑和附加刑适用上的区别。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愿大家常常翻看各个刑种知识点,加固记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