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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备考知识点:保险受益

发布时间:2020-05-30 19:42来源: 网络整理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你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大家能够顺利备考,山东中公教育会计取证网会持续为大家更新会计取证备考资料欢迎收藏关注!下面为大家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备考知识点: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

(1)受益人的指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受益人存在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②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③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注意】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3)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要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③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5)受益人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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