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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淆考点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

发布时间:2020-05-24 17:24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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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方考试都曾出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相关知识点的考察,作为高频考点,不少考生常将三种行政行为混淆,本文将从概念、特征和种类等方面对三种行政行为进行对比、区分。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行政处罚是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特征,第一,并不以行政相对方有违法行为为前提,目的往往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因此具有预防性而不具有制裁性。第二,具有暂时性,当危害不足以发生,证据不致被损毁时,强制措施也就解除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第一,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目的就在于确保义务得到履行。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①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法。一般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②间接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式。

a.代履行。也可称为代执行,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

b.执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