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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

发布时间:2020-04-21 20:16来源: 网络整理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为了大家更好的备考司法考试,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行政法的知识点。望大家及时查看。

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国家应当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受害人赔偿,申请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国家裁判机关根据哪些条件要求国家对受害人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它通常包括侵权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要件。只有在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得不到赔偿。

(一)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这里的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我国确定的是二元制主体结构,即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

(1)行政赔偿

在行政赔偿中,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是侵权行为主体,不是行政主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司法赔偿

在司法赔偿中,国家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国安、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当然,对上述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殴打他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此时的公安人员就不是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

(二)行为要件:执行职务行为

国家只对侵权责任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侵权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综合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必须综合以下标准予以分析判断:

1.职权标准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无论该行为合法与否。

2.时空标准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有明显界限和范围的法定职权,具有很强的时空性,超出时空范围的行为通常就不是执行职务行为。

3.名义标准

通常情况下,凡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和身份实施的行为则是个人行为,而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特殊公务人员(便衣警察、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另当别论。

4.目的标准

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所以,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行为,也未必都是执行职务行为。

例如,乡政府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以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到农民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顺手拿走农民的一块手表戴在自己手上的行为,虽然符合职权标准、时空标准和名义标准,但是,该行为的目的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其行为既非行政机关希望达到的结果,也不是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所必须或不可避免产生的,完全是为了达到公务人员个人目的而为的,所以,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5.命令标准

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说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1)立法行为。包括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发布具有规范性决定、命令的行为。

(2)国家行为。例如,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等进行的某些国防、外交行为。

(3)司法机关的民事、行政错判行为。

(4)法定期限内的刑事拘留行为。

(三)损害结果要件:造成特定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