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追索权
发布时间:2020-04-16 15:36来源: 网络整理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3.确定追索对象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首次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