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发布时间:2020-04-08 09:47来源: 网络整理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 概念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综合性地规定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一个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 平等权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考点1:平等权中允许存在合理的差别,但是禁止存在不合理的差别。
考点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的适用上的平等。
三、 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考点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1)具备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考点2:选举权是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考点3:政治自由没有罢工罢学的自由。
考点4:言论自由是首要的自由。
四、 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在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考点1:信仰自由,不允许公开传教。。
五、 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考点1:(1)逮捕的决定主体:检察院和法院。(2)逮捕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考点2:人身自由,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2.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考点3:(1)公民通信不受保护的两种情况: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2)通信检查的两个主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六、 诉愿权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考点1:诉愿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原文考察较多。
七、 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1: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考点2:中国的劳动者有休息权,而不是中公的公民有休息权,容易偷换概念原文考察。
3.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考点3: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三种情形: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包括自然灾害和贫穷。
4.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