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继承父亲遗产不肯继承债务 法院拍卖案涉房
发布时间:2019-05-27 10:00来源: 网络整理
制图/张平原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海法宣)住在海沧的吴某意外去世,给五名子女留下了遗产的同时还留下了以名下房产作为担保借款的140万元,不料子女们却只想继承遗产,迟迟不肯偿还借款。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父亲意外去世留下房产与140万元借款
2014年,吴某与海沧农行签订合同,以其名下位于海沧区嵩屿某处的房产作为担保借款140万元。2015年9月,吴某因意外事故去世,五名子女陈某等依法继承吴某的遗产。2016年,海沧农行因合同已连续多个月未能偿还为由起诉陈某等五人,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海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要求五名被告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向海沧农行偿还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148万元。同年9月,因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海沧农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肯还债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案涉房产
由于本案涉及财产继承问题,被执行人仅在继承吴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而继承的财产其价值一直处在动态变化中,难以直接确定金额,因此执行过程中应首先考虑执行被继承人的遗产及案涉房产,不宜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由于司法拍卖流程复杂,本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想法,承办本案的法官首先约谈了五名被执行人,希望被执行人能够在偿还本案执行款后自行处置抵押财产。
无奈的是,在约谈过程中几名被执行人一直互相推诿,只想着继承遗产而无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2017年2月,海沧法院依法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开始着手准备拍卖。得益于近年来的房价上涨,案涉房产在经过两次网络拍卖后最终以接近400万元的高价成交。
以案说法
继承遗产有哪些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