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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将被计入信用记

发布时间:2020-01-08 16:19来源: 未知
  26日,江苏省政府网站发布《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照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7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出租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登记信息呢?共有五种渠道:(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其中,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内转报公安机关。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规定》明确,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以下要求:(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二)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规定》还指出,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规定》强调,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