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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买房款咋就变成了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9-08-27 23:00来源: 网络整理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因售楼部销售人员不了解楼盘实际情况而数错楼层,导致市民购买的新房格局与看房时有差异,销售人员称无法进行经济赔偿,这让市民李先生无奈至极,记者采访时又了解到开发商在售楼时加收了3万元的服务费,种种猫腻让市民直呼“伤不起”。买个新房为何买出这么多烦恼?

  新房的飘窗去哪儿了

  来自格尔木市的李先生,去年8月在西宁市城北区景悦湟水湾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今年装修时却发现,两个卧室的飘窗不见了。“当时看房时有飘窗,等到装修时发现飘窗不见了。”

  李先生说,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要归咎于房屋的楼层问题。

  原来,李先生购买的楼层是13楼,但是由于小区地势问题,加上负一层应该是14楼,当时小区置业顾问带李先生从外街道数楼层,虽然数的楼层是13层,但是除去负一楼,当时其实看到的是12楼,并不是李先生所购买的13楼。

  发现窗户的差异后,李先生也多次找到小区营销中心反映问题,销售人员表示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帮李先生把房子卖了,另一个方法让李先生走法律途径。对于销售人员的答复,李先生并不认同。

  李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购房是为了居住,如今出现问题只想好好解决,并不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我们夫妻二人在格尔木上班,如果打官司来回要跑很多趟,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现在想问问开发商和物业,能否把窗户往外推一点,能利用上也可以。”

  西宁市景悦湟水湾小区销售中心负责人朱先生告诉记者,楼房已经验收了,挪窗户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表示,办房产证时会对房屋的套内面积进行测量,到时会根据房屋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在双方沟通中,李先生也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请求,房屋销售方则表示他们过错并不大,无法给予经济赔偿。

  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拿到的购房合同所附的平面图和实际购买房屋的格局不一致,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了违约,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万元服务费是咋回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李先生在购房时,向该销售公司交纳了一笔3万元的服务费,而且这笔钱既没有体现在购房合同里,也没有发票,有的只是以第三方名义开的一张收据。当时李先生对此表示质疑,售楼员说收据不用特别在意,等房款付清后会给她一张总金额发票。

  今年,李先生拿到了自己的购房发票。蹊跷的是,发票金额中少了3万元。“这3万元去了哪里?”李先生找开发商交涉,结果对方告诉他,这3万相当于团购费,由销售公司收取,也就是购房者拿到的服务费收据。“我是直接去售楼处看房买房,并没有经过中介,也没享受过什么服务,凭什么要交服务费?”李先生表示。

  西宁市景悦湟水湾小区销售中心负责人朱先生表示,之前买房都是要收服务费的,现在不收了,但相对应的房价高了很多。其实这笔费用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交了这笔钱后,房价会低很多。你也可以不交这笔钱,但相对应的房价就会高很多。”

  收“服务费”合法吗?

  那么,这笔费用该不该交?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正常情况下开发商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销售,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而且购房人并未与该经纪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同,双方未达成过任何合约,该经纪公司收取购房人的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购房人有权向经纪公司追讨该费用。此外,销售方对业主所称“服务费”不计入合同,是为了避税,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明显规避税收的嫌疑。

  随后,记者从西宁市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了解到,根据《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得以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电商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对涉嫌违反房价“一价清”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