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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亚龙湾挂牌出让一宗地!将用于开发娱乐、

发布时间:2019-08-19 04:37来源: 网络整理

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三自然资告字〔2019〕14号

三亚亚龙湾挂牌出让一宗地!将用于开发娱乐、

  根据三亚市总体规划、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项目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248号)等有关规定,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及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和开发建设要求

  (一)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宗地位于亚龙湾控规YL03-04-01地块,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面积79071.62平方米(海南平面坐标系面积79029.59平方米),用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地块勘测定界图。该宗地用地规划性质为娱乐、餐饮、零售商业混合用地(国标代码:B31/B13/B11)。其中:1.娱乐用地占30%,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面积23721.4860平方米(海南平面坐标系面积23708.8770平方米);2.餐饮用地占40%,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面积为31628.6480平方米(海南平面坐标系面积31611.8360平方米);3.零售商业用地占30%,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面积23721.4860平方米(海南平面坐标系面积23708.8770平方米)。

  2019年6月1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以《关于三亚市SY2018-055号用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证明》(三府函〔2019〕415号),证明亚龙湾控规YL03-04-01地块土地征收及“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已完成。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已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等款项已支付到位,相关征地材料现存于吉阳区人民政府。目前地块上的附着物已清表、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块周边可以满足施工建设所需的水、电供应,相关设备、机械可以进场施工。

  经核查,该宗地概况及规划指标等情况详见下表:

  根据《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规定,鉴于亚龙湾控规YL03-04-01地块不在省级六类产业园区范围内,且用地规划性质为娱乐、餐饮、零售商业混合用地(国标代码:B31/B13/B11),拟用于建设旅游项目,属旅游产业中的娱乐、餐饮、零售商业混合用地,因此该地块中的娱乐用地及餐饮用地的投资强度指标为500万元/亩,年度产值指标为550万元/亩,年度税收指标为15万元/亩;零售商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指标为350万元/亩,年度产值指标为500万元/亩,年度税收指标为15万元/亩。以上出让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属该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

  (二)开发建设要求

  1.竞买人须在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现场与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动工兴建,并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建成,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否则,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该宗地项目建设应按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竞买事项

  (一)竞买人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根据《亚龙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暨城市设计》规划要求,竞买人或其关联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合并前企业须获得过海南省农业厅和海南省休闲农业发展局颁发的“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及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海南省旅游或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荣誉称号。同时,竞买人须出具书面承诺:如竞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建设。该宗地竞买人资质由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初审。

  具有下列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本次土地出让挂牌:

  1.在三亚市范围有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并未及时改正的;

  2.在三亚市有闲置土地、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并未及时纠正的。